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和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签章,而大多背书错误也就由此而来:
一、粘单使用错误
大家都知道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二、签章错误
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但错误常有,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都会误盖。
三、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背书连续,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不连续是需要我们关注和注意的错误点。
四、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意外总会发生,某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就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了承兑汇票背书的不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