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是什么意思?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10 09:33
最近有票友问我,同业业务是什么意思?今天我就来详细的给大家讲解这个问题。

本文纲要

写在前面

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和特点

二、传统三项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

三、同业投资及非标

四、同业存单


五、同业业务的资本计提

六、同业业务对其他指标的影响

写在前面

整个同业业务生存的逻辑是什么?

笔者认为,同业业务是不同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区域化经营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试想,如果没有活跃的同业市场,就无法产生所谓的资产立行之说。

以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为例,尽管存在“联合贷款”、银登中心资产流转等途径可对自有资金放款起到较大缓解,但在其缺乏足够的存款账户和稳定存款资金的成立初期,从2015年到2018年上半年,几乎完全依赖同业存款为资产端来支持。

同业业务最大的风险在那里?

当然,万事都要有个度,同业业务亦然。笔者认为最大风险在于刚兑信仰。

那么这个度在哪里?监管要求同业负债不高于总负债1/3,以及同业融出不超过本行一级净资本50%。笔者认为这样的限制,针对的是同业信用幻觉——即所有人都认为金融机构不会倒闭——这导致同业授信流于形式。所以实际上,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相关规定,才是最终解决同业业务系统性风险的关键。

同理,监管对于同业业务中的风险隐藏行为,如同业投资隐形兜底,三方买返,同业存款质押(卖出方可能往往未反映真实风险)等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防止同业业务过渡扩张,积累风险,其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比监管指标更有效果,用市场风险意识来教育银行同业也有风险,即打破同业刚兑,具体参见此前文章。

同业业务没有原罪,对市场价格发现功不可没

在三三四十系列检查文件中,对于同业空转有这样的描述: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

这使得当时很多银行交易员不禁反思:难道发现利差并套利,错了么?金融市场部难道不能同时有同业负债和同业资产?幸好,这个表述多数后来有所纠偏。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在整个金融市场,包括利率市场、信用市场、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最根本还是得依靠活跃的同业业务。

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和特点

习惯上,同业业务包括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交易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的业务。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其实“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可以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同业业务。

不过,本文提及“同业业务”特指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定义的“同业业务”。这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指的是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同业融资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

这里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清算交割后即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和外汇即期的交易。同时,还排除了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包括福费廷、票据转贴现等。

(二)同业投资

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和"特定目的载体"。不过,购买同业发行的同业存单和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等属于同业业务比较好理解;而将购买同业发行的特定目的载体视为同业业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2014-15年期间,表外资管业务是否属于同业业务的争议凸显。这主要源于银发127号文有这样的表述:“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实际上,该文及后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强调同业专营和同业授信),都是建立在同业业务必然产生同业风险这样的假设前提上的。不论是单一集中度设置,还是后来限制同业空转,都是基于这个逻辑。

这种分类形式的隐含之意,是监管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论风险隔离做得如何,都统一按同业投资处理。这其实非常值得商榷——毕竟,如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根据相应法规其实都是有明确的破产隔离规定的。而且,在资管新规发布后,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打破刚兑的定位存在冲突。所以,如果资管新规2021年开始正式执行,笔者认为,127号文关于同业业务的定义需要重新确定。

实际同业业务开展过程中,还需要严格划分银行和非银,这涉及到投融资业务从利率水平,资本计提,授信流程等很多差异。

实际上监管层面严格定义的同业业务和我们日常的业务中的同业业务差异还是非常大,比如我们日常业务中广义同业业务包括金融市场债券交易,同业撮合,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等服务,金融债承销中间业务等。

目前国内同业业务主要包含的业务类型和特征详见下表:

同业业务另外一个最大特色在于同业之间紧密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互补,在资产、负债、技术输出、托管中介服务等领域紧密合作。更多关于同业业务合作的探讨,可以参考笔者设计的课程第九讲,点击下图获取超级链接。

(三)同业业务的部门架构

在多数银行同业业务中,标准化的线上部分放在金融市场部,同业投资中非标或接近非标的部分比如ABS、私募债等则可能放在同业业务部门。但是注意监管要求的同业专营部门实际是一个大同业的概念,包括了金融市场、同业业务部、资负部(部分银行资负部也是业务部门)。

二、传统三项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

整体上看,商业银行广义的同业负债构成主要分为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同业存单余额。

从下面笔者筛选的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农商行的同业负债构成情况来看,同业负债构成仍然以同业存款为主,占整个同业负债接近60%,同业存单占比大约20%。

制表:金融监管研究院单位:亿元

(一)同业拆借

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都是大行拆借给中小银行为主。

同业拆借属于线上交易,参与拆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但是整体拆借的价格是分层的,分为银行同业之间的融资利率,以及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利率。

1、参与主体

同业拆借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借贷。分别计入“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需要注意,我们一般说的同业拆借并不包括同业借款,而是仅指CFETS系统里成交的拆借,受央行额度和期限限制。

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如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127号文下发后,就不再允许分行新开账户,但仍有一些存量的分行账户。所以就总体成员而言,大行有19个,股份制行有40个(股份制法人就12家),近期仍然有部分股份制和大行分行退出这个拆借交易系统。

资管产品不能参与拆借,但可以参与回购。实际上,非银很少参与银行间拆借,主要是央行对非银的拆借额度和期限有严格限制。加之很多银行对非银的授信额度有限,纯信用拆借准入过于严格。所以,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方式往往以回购为主。

此外,也存在线下同业借款的方式,这种方式期限更长且没有监管额度限制。对于民营银行、小农商行而言,能够加入同业拆借中心是获得同业流动性非常重要的举措。

2、价格指标

从同业拆借的利率指标分析看,有报价的SHIBOR,也有成交的IBO。正是因为丰富的交易指标,这才把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区分开,毕竟同业存款价格不够透明。

成交型:

IBO是全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利率,是包括非银机构在内的所有以成交量为权重的交权平均利率,包括IBO001、IBO007、IBO014、IBO021、IBO1M、IBO2M、IBO3M、IBO4M、IBO6M、IBO9M和DIBO1Y共11个品种。

图表13:以IBO 007为例:

报价型:

对同业拆借影响力更高的指标是SHIBOR,部分金融衍生品比如IRS也是以SHIBOR为标的。

SHIBOR作为报价利率,总计18家比较大的银行报价,分别为6大国有银行 + 8家股份制银行 + 国开和汇丰银行 + 上海银行和北京银行。

但是实际上,同业拆借的这种报价机制容易产生操纵,央行在2013年6月份钱荒期间就不满意商业银行的报价,做了严正声明: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报价行要严格按照报价准则理性报价,并切实履行报价成交义务。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货币市场成员要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真实报价和交易,严禁虚假报价误导市场。对发生此类问题的机构将予以严肃处理。"

实际上SHIBOR的对标伦敦的LIBOR,已将于2021年退出市场,英国监管当局FCA称其不可持续。中国央行曾花费10多年希望扶持SHIBOR成为市场主导利率,为利率市场化做铺垫。

实际期限和用途:

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超短,以隔夜和7天为主,从下图可以看出,隔夜成交量占整个同业拆借的92%,隔夜和7天占比98%。

同业拆借主要用于调整资金头寸,满足银行同业之间因为支付清算需求产生的短期资金需求。所谓支付清算需求,主要是每家银行都会留有一定超额准备金放在央行(存放央行科目),用来日间流动性需要(主要是企业发起的存款支付转移);以南京银行资产负债部为例,拆入237亿,拆入69亿,和同业存款规模比小很多。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也即清算窗口开启时间为17:15,清算窗口时间为17:15至20:30;拆借作为当日清算润滑剂和日终足够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数字,主要服务于存放央行款项的调剂,其次才是满足收益率需求。在美国,称之为联邦基金拆借利率。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此前文章《何为中国特色存款准备金?看完就明白了》。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其定义为:先买入(卖出)某金融资产,在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回购)从而融出(融入)资金。

回购业务主要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但银行同业间只能在银行间参与回购,不能参与交易所回购。其缘由可以追溯到1997年:彼时在《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中,央行勒令银行退出交易所回购。虽然后来现券交易放开了上市商业银行开户,但回购领域一直没有任何放松。

银发127号文也是买返的重要分水岭。在此之前,业务创新集中在对类信贷资产的买返,主要是借助买入方和卖出方的会计核算差异进行监管套利,调节信贷额度,减少资本计提。但即使没有127号文,这种做法在当时监管环境下也属于绕监管的违规做法,只是当时跨区域联动监管检查的难度比较大。

银行间回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质押式回购,另一种是买断式回购。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不同:质押式回购是资金融入方用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解除质押;而买断式回购则是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并完成过户,然后资金到期后,资金融入方再将债券买回来。

银行间市场的主流仍是质押式回购,尤其是7天回购,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短期拆借利率最主要的风向标。在2013年钱荒之后,央妈觉得非银波动性很大,而且非银不好控制。为了不让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频繁上新闻媒体头条,专门从中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剥离出来,统计为DR。

从此,就有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R)和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DR)两个口径。R利率的统计口径是全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式回购利率,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DR利率是指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且只能以利率债作为质押物。如下图,银行间市场若只看DR,瞬间平坦了很多,央妈心里也舒坦了很多。

DR007和R007走势

(三)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主要是银行借给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四类机构。期限可以长达3年,不受线上同业拆借额度限制,个性化签订合同。

最近很多同业咨询一个问题,类似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指标都有一项:拆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那么这个“拆入资金”是否也包括同业借款?其实,同业借款不属于这里的“拆入资金”。

对银行而言,同业借款主要就是一种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其中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相对风险更高,收益也相应更高一些。理论上,同业借款也可以指银行与银行同业间的线下借款,但由于127号文规定仅同业借款期限可超过1年,所以线下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借款期限如超过1年,就存在规避监管要求的嫌疑(同业存放只能1年以内)。

所以,银行同业之间的同业借款很少见。如果融出和融入都是商业银行,那么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几乎没有差异,唯一的差异可能也就是报文的不同。后来银发[2014]178号发布后,多数银行开始要求同业存款需开立同业账户。所以从现在实践来看,需要以同业账户作为载体也是同业存款的一个重要标志。

借款给上述四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于普通企业贷款,无需符合3+1。借款用途如果违规,受罚主体应是非银金融机构,而不是融出方的商业银行。换句话说就是:同业借款不需要穿透看资金流向。

总体上,同业借款注意事项如下:

虽然监管规则没有禁止银行与银行直接做同业借款,但是此类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放高度类似,不应以同业借款名义突破1年期限的的监管限制。

同业借款属于同业融资,所以不需要符合3+1贷款规则,不需要穿透查看资金流向。即所谓穿透并不能简单粗暴适用任何场景。比如A银行借款给B资产管理公司,如果B资产管理公司拿这笔钱做了违规业务,A可以豁免。

地方AMC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给地方AMC不属于同业借款,属于贷款范畴,所以需要审核资金用途,按照贷款流程。

商业银行不能和非金融机构开展类似的同业业务,所以银行和地方AMC开展的不良资产包或其收益权受让业务,笔者认为是违规的。但由于127号文并没有明确负面清单及相应处罚,所以这种规制并不明确,也仅在三套利中有所表述。

当前,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央行的标准化债权细则未出,而当前银保监会的G06报表并没有明确说同业借款属于非标,所以多数银行将此计入标准化债权,从而可以突破期限匹配的限制。在银行理财的资产配置中,同业借款比较灵活,甚至也可以配置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中,相对提高收益。

(四)同业存款和同业账户

实际上,2012年底央行主推同业存单,就是为了逐步替代线下的同业存款,使得同业存款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过去4年来,同业存单也的确突飞猛进,但是从数据看,2018年年末的同业存单余额为9.88万亿元,而线下同业存款业务为27万亿左右(其中,银行同业的线下存款10.8万亿,非银存款16万亿)。

同业存款的特点包括:

价格不透明。尽管线上同业拆借的价格也并非完全透明,毕竟SHIBOR等指数仅能反映大行信用状况,中小银行的信用议价波动性较大。但线下同业存款利率更加不透明,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内控,防止利益输送也是关注的焦点。

需要历经开立同业账户,合同签订,交易证实书等操作流程;一般而言,同业存款开立非结算性的同业结算账户。同业存款首次需签署定存协议,开户协议,对账协议,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流程。后续续作定存用报文即可。

非银同业存款以SPV存款为主,波动较大,受监管影响较大。

关于同业账户的管理,具体可以参见《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其核心是对开户环节施加了非常严格的规范,防止同业账户滥用导致的风险:

开户原则: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法人总行或一级分行授权,而且只能分行级别开立,支行及以下不能开立,不得异地开立。

开户操作要求: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严格审核,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且双人复核。

开户意愿真实性: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

当然,现实中银行同业账户管理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多。之前央行做过一次检查(详见《央行通报的同业账户违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开户行未按规定要求存款银行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涉违规账户10280户,占比17%;

开户行未执行同一存款银行首次开户面签制度,涉违规账户11003户,占比18.2%;

开户行未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审核、双人复核要求,共涉及违规账户8854户,占比14.6%;

开户行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上门走访2种方式核实开户行真实意愿,涉违规账户11276户,占比18.6%。

三、同业投资及非标

关于同业投资全面解析,另可参见笔者此前的文章《再见,同业投资!》。这里分析的同业投资主要指:银行自营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底层资产,载体包括信托、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定向)、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子公司专户和基金母公司专户。

(一)同业投资生存逻辑

银发127号文禁止了信贷类资产的买入返售,同时正式给商业银行“同业投资”正名。从此之后,借助“同业投资”这一利器,城商行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扩张。

其中,负债端借助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进行扩张,资产端借助同业投资进行扩张;私募ABS劣后级留给银行理财,优先级份额全国同业之间分销,投资人按照20%资本计提,从而实现资产流转。通过表内外互动,同业资产负债互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跨越式发展。

同业投资曾经的主要扩张逻辑为:

存贷比取消之前,可以改善存贷比指标(目前已经改为监测指标)。

三三四检查之前,可以隐藏部分资本计提(强化穿透计提资本后,基本没有银行敢绕资本)。

三三四检查之前,可以规避部分资金流向的限制,尤其是房地产等限控领域(三三四检查要求穿透资金流向后基本不可能生存)。

可以异地扩张资产,实现区域性银行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资金匹配。这是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个逻辑,即城商行农商行异地放款可以借助信托实现,报表上就是同业投资。

规避央行的狭义信贷额度控制。不过2018年以来,央行大幅度放松贷款规模控制,目前背景下约束大幅度削弱。

隐藏部分不良资产。这种做法目前仍然有一些,但相较过去已有大幅减少。

通过资管嵌套加长链条,表面增加流动性。2017年7号文已禁止同业投资新增业务多层嵌套;后这种模式由于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目前基本行不通。

明股实债类业务,只能通过同业投资投放资金。资管新规落地之后,此类明股实债受限较多,而且从资本计提角度也是存在一定瑕疵。

重新审视这些曾经的优势,同业投资底层为非标资产的生存逻辑基本消失;但是底层资产为债券固收类投资时,由于公募基金存在税收优惠,所以依然是当前为数不多的同业投资存在的逻辑。

(二)同业投资穿透逻辑

授信、大额风险暴露穿透;

五级分类穿透;

资本金穿透;

资金流向审查穿透。

关于五级分类的最新监管趋势,参见笔者之前解读《银保监新五级分类20问答:影响200万亿银行业!》;

具体监管指标的详述,笔者将近期北京、深圳专门开课详解!

(三)同业理财骤降

根据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年报显示,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持续“双降”。自2017年高点以来,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连续22个月环比“双降”。截至2018年底,全市场金融同业类产品存续余额1.22万亿元,同比减少2.04万亿元,降幅为62.57%;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3.80%。

同业理财快速萎缩,最核心原因还是穿透要求。

2017年和18年两年已经压缩了近5万亿,多数同业理财发行人无法提供清晰的底层资产清单,无法穿透,不符合三三四检查要求,也不符合银监发[2018]4号文相关要求。商业银行由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实施对同业理财进行穿透要求,也会降低同业理财的需求。

(四)大额风险暴露及授信

大额风险暴露本意是要计量并控制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在同业投资(包括ABS)过程中隐藏的风险。因为普通的债券和贷款业务,实际早已通过授信集中度的指标管理,实现监管的控制目标。

但是在同业投资展业过程中,监管发现需要穿透进行风险暴露的计量。虽然早在2016年银监发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就已经要求对同业投资进行穿透授信,但是当初执行42号文时,没有强制要求对ABS和公募基金进行穿透;而且42号文的要求是穿透授信,这对部分穿透后无法授信的资产也没有约束力。

所以如今大额风险暴露的要求更加彻底全面,就同业投资来说,最复杂的两项内容体现在:

1、匿名客户穿透尺度

匿名客户是监管专门为不能穿透的同业投资和ABS发明的一个虚拟客户,而且加总不能超过银行一级净资本的15%。也就是一家银行不能有两个匿名账户。15%这个比例非常严格,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轻易让同业投资纳入匿名客户(2019年底达标)。大家痛点主要在定制公募基金和ABS投资这两个领域。

2018年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刚刚下发时,一度让很多银行ABS投资暂时停摆。直到今天,关于如何穿透授信、如何确保单一风险暴露低于穿透的临界值一级净资本的0.15%从而豁免穿透也豁免纳入匿名客户,仍然是很多银行待解决的问题。

2、附加风险资本如何界定

同业投资还面临一个潜在附加风险资本计提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风险隔离到位,法律上能实现破产隔离,比如公募基金和信托,就不需要计提附加风险资本。

但是券商资管就存在一定争议了。这也是整个资管领域上位法和法律关系界定仍然没有统一,缺发大资管统一上位法所致。

同时,因为实践中缺乏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例,各类资管破产隔离也只能局限于上述理论探讨层面。

(五)从年报看各行同业投资科目变动趋势

以下数据仅包括应收款类投资项下的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投资,其中以非标为主。从中可以看出,兴业银行、杭州银行、贵阳银行占比较高,港股尤其以锦州银行最为突出。

2017-2018应收款类投资项目对比,从中看出降幅最大的是重庆农商行和招商银行,其次是兴业银行。但是工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和南京银行反而有所增长。

四、同业存单

从银行内部处理上看,同业存单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但同业存单在短短4年中爆发式增长,还是由于在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的背景下,同业存单通过和货币基金完美结合,成为突破利率管制最重要的利器——这才是同业存单表面风光背后最核心因素。

经历三三四检查后,受同业空转整治以及公募基金的新规影响,到2017年下半年,同业存单的增长基本停滞。

但到了2018年,虽然增速有所降低,同业存单仍恢复了增长,由于当时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同业利率下行较快。这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就形成了非常友好的融资窗口,所以净增融资有一定增幅。

同业存单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登记在上清所,实际发行以1个月和3个月为主。和同业存款比,同业存单期限不够丰富也算是一个小的不足。

同业存单的特点有:

1、发行人角度

发行便捷。只要年初在央行注册,后续可根据银行间市场资金状况以及银行自身流动性需求,灵活选择发行窗口。和普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线下同业存款比,同业存单实现了标准化运作。

2、投资者角度

不需要开户,利率透明化。总行统一管理,选择时机;分行参与程度非常低。

3、监管指标角度

(1)同业负债指标

2017年6月之前,同业存单尤其受到中小银行发行人青睐,因为这是很多银行变相突破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约束的重要手段——那时同业存单不纳入分子计算。

但是从2018年开始,MPA对5000亿以上银行的同业负债/总负债的考核中,将同业存单加入其中。更重要的是在发行端额度测算的时候,也会考虑这个指标,所以变相通过同业存单突破1/3指标完全行不通。

下图截至2018年底主要银行广义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加上同业存单之后,至少上市银行都完全符合1/3指标要求。

注:上图在计算指标的时候没有将同业负债主中的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所以存在小幅度的高估。

(2)流动性指标

对于银行的几项流动性指标影响来看,发行3个月期限的同业存单100亿,同时投资货币基金(即便货币基金主要投资组合又是同业存单)100亿并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LCR指标可以获得边际改善。

4、货币基金投资人角度

2019年1季度同业存单各发行主体占比,可以看出农商行成为同业存单发行的绝对主体。

可以说,同业存单和货币基金是共生共存关系。货币基金从2013年底3600亿规模,发展到现在的8万多亿。这期间同业存单余额也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几乎是同步增长。

货币基金依赖同业存单作为其资产配置的主要品种,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又能满足基金公司内部风控及此前证监会对货币基金流动性的要求。

对于货币基金资产端而言,同业存单的期限都属于1年以内,符合其投资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的规定;同业存单不属于受限资产,从而可规避此前关于受限资产30%的限制(现改为10%);因为同业存单发行便利,多数期限在120天以内,不会拉长货基平均剩余期限;此前的货基管理办法限制AA+以下一般企业债投资,但允许AA+以下同业存单投资,同业存单投资基本全覆盖,只是要求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5%(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基本都在AAA评级)。

证监会2017年8月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针对货币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AAA以下单家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和债券以及ABS一起合并不超过货币基金净资产2%,加总不超过10%;该比例是全新规定。

二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全部货币基金投资同一家银行发行的存单和存款不超过银行净资产10%。注意这里的分母是银行的净资产,因而这主要影响了大型货基如天弘基金的资产配置,对规模500亿以下的货基倒是影响不大。

五、同业业务的资本计提

从资本计提的角度,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凡是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20%,3个月以上25%;但是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额度以内风险权重100%。

更多资本计提规则和业务影响参见笔者设计之金融全体系课程:

(一)零风险权重和CCP

根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零,对上清所和中登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是零。

本来,银行对中登并不会有直接的风险暴露,因为银行无法直接进入交易所做回购或逆回购业务。但银行仍可借助基金专户等间接进入交易所市场做回购加一点杠杆;这时按穿透授信原则,求银行就应对中登做授信(也有银行不做),同时也对中登有风险暴露,但具体中证登的风险权重是多少,资本管理办法认定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方按照0风险权重,否则仍然需要计提资本。

央行只在2014年初发布的《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中明确上清所是合格中央对手方(QCCP),但央行或银监会自始至终并没有明确中登也是QCCP;尽管实际操作中,银行对中证登的风险暴露仍按0风险权重处理。

对其他非银机构,包括省联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公募基金,风险暴露都是100%。

(二)同业投资穿透

需要注意,针对同业投资(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各类资管计划,目前以公募基金为主),资本计提层面不是看管理人,而是看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穿透看底层资产是什么类型。因为目前商业银行不能投工商企业权益类资产,所以商业银行不能投混合型基金、普通债基、股票型基金,只能投资纯债基或货币基金。

定制化纯债基的风险权重,一般公募基金会给一个清单,根据债券清单中不同类别进行资本计提。如果是利率债,就按照0风险权重,如果是信用债就按照100%,如果是银行金融债按照20%/25%。

但是,货币基金有一个小问题:货币基金不可能纯定制。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 3 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因为没法定制化,货币基金一直以来不愿意向银行投资人每月披露详细的底层资产清单——毕竟这既涉及到自身的交易和配置策略,也会导致对其他投资人不公平信息披露。因而一般只披露前几大券种或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所以银行投资货基的资本计提面临两个选择,要不就要求提供底层清单,要不只能按最高的风险权重100%来计算 (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决定了其底层资产不可能有更高风险权重的资产)。

此外,同业业务资产类别中很少放在交易帐户(其中只有部分同业存单有可能放交易账户),所以交易帐户资本计提规则基本不适用于同业业务。

(三)票据业务资本计提

商业银行即便卖断票据,在会计上可以出表,但只要票据带有追索权,风险不能完全转移,票据承兑前要在《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中计入[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CCF100%,风险占用和卖断前相同。

按照目前资本计提规则,按权重法(不考虑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情况)如下表:

上图对银行在整个票据业务链条上的资本消耗描绘得很清楚了。需要注意,如果是本行后续交易(直贴、转贴买入或卖出,逆回购)中触及到本行自己承兑的票据,风险权重是0。还有承兑或商票保贴实际是表外业务,但表外转表内的系数CCF是100%,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小微企业(出票人比承兑人是小微的概率要低很多),那么风险权重就是100%。

票据回购业务实际是负债业务,相应票据资产未出表,所以回购业务本身并不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是未出表的票据资产应继续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总体而言,票据在银行手中转贴流通链条越长,在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消耗约多。所以,整个票据业务链条实际是重资本消耗型的,这主要是因为票据的背书转让导致后手对前手都有追索权,故即便是卖断仍然需要计提资本。

到了票交所时代,最大的争议在于:转贴买入后卖断银票是否仍然需要计提20%或25%风险权重。按照票交所规则,A银行转贴买入后卖出票据,B银行转贴入,B银行需要放弃对A银行的追索,所以A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可以不计提资本。然而至今银保监会层面的监管逻辑尚未改变,认为票据法高于票交所规则,暂时仍然需要计提。

六、同业业务对其他几项指标的影响

(一)监管指标综述

同业业务涉及的指标主要包括:LCR、NSFR和LMR三项指标;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1/3;同业融出不超过融出方一级净资本50%。

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框架,可以参见6月中旬笔者亲自设计并主讲的课程:

(二)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

一般行内多数要求同业业务本身能够自求平衡,但是注意这里的平衡是指同业负债以投资同业资产以及债券为主,并不是绝对;不能过度依赖同业负债来支撑非同业资产。

农商行还有一个要求:同业非标不能超过同业负债的30%。

(三)如何用同业业务调节LCR

对于LCR的监测,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数据取《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简单解释可以理解为:分子是一家银行压力情况下及时变现造血能力,分母是压力情况下一家银行流动性丧失的速度,如果该比例低于100%,则说明一家银行30天以内造血速度低于失血速度,比较危险。

1、发行同业存单,跨季度

因为同业存单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作为购买同业存单的银行肯定不能将其纳入到其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

如A银行6月30日发行同业存单10个亿,期限31天;如果B银行LCR指标充足,购买后在6月30日计算LCR的时候不能纳入现金流入,分子现金减少31亿,但发行人A行获得现金流入,分子增加10亿,且分母不需要纳入30天内的现金流出;这种可以在季末最后一天调剂流动性指标,成本比较低。

这里的基本逻辑还是因为LCR是严格按天数计算,但是NCD按照对年对月,遇到节假日顺延,可能超过30天。当然同业拆借也可以做到1个月可能超过30天,但稍微长点期限流动性远不如同业存单。

2、投资货币基金

在LCR报表填报科目G25_I中,[2.2.2.6.3其他借款和现金流入];可随时赎回的基金投资填入本项目,若合同中有大额赎回限制条件,超出大额赎回阀值的部分不得计算现金流入。

所以通过“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货币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银行再购买货币基金”这个循环,也可以大幅度改善LCR。当然,这个逻辑在证监会2017年8月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之后有变化,因为大额赎回受到了限制。

但整体上看,这个流动性逻辑仍然存在,整个市场可以从这个逻辑中获得一定的人造流动性指标改善。

(四)为何LMR会大幅度压缩同业业务空间

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对于不同资产的折算率如下图所示: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流动性匹配率(LMR)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从现在开始整体也就只剩7个月过渡期。对于该指标的影响,笔者曾经总结了三点:即“去同业、去通道、鼓励金融债”。

其他投资100%折算率,对商业银行同业投资各项科目都将形成压力

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加权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负债来源按照5类负债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加权资金运用=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资产按照下表的5类资产和3中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所以商业银行自营资金的任何同业投资,包括货币基金,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都对流动性匹配率形成一定压力。总体上近期的监管政策都给予了ABS投资一定政策红利。

举例:

X城商银行通过信托发放一年期信托贷款,资金来源是通过吸收一年期同业存款进行匹配,规模为10亿人民币。

因为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委托成立的资金信托,按照上表的资金运用会被划入“其他投资”科目。

分子同业存款:10亿乘以30%为3亿(按照剩余期前9个月折算率是30%;当剩余期限低于3个月时候,折算率为0);

分母同业投资:10亿乘以100%为10亿。

监管要求为流动性匹配率总体不能低于100%,该笔同业投资如果就单笔业务进行核算,流动性匹配率是30%。落地后9个月,信托贷款还有3个月到期,负债端同业存款也是3个月到期,重新根据上述表格流动性匹配率计算,分子为0,分母仍然为10个亿,进一步恶化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五)同业业务无需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具体可参见笔者之前的文章《何为中国特色存款准备金?看完就都明白了!》。以下以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15年6月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

虽然2014年底央行发布过银发[2014]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非存款类存放纳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各类资管计划存款);但一直以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都是0。

(六)MPA的影响

在MPA影响下,同业业务季末银行和非银的利差进一步加大,具体可参考R和DR在季末的价差表现。其具体逻辑在于:MPA是季末考核指标,广义信贷规模是MPA体系非常重要的指标,广义信贷包括银行对非银的拆借,不包括银行之间的拆借,所以多数资金融出方是会在季末控制广义信贷规模,不愿拆借给非银机构——这就是季末R和DR扭曲的核心原因。

市场首次体会MPA对季末利率的扭曲,是在2016年3月末。此前整个2015年也有季末效应,但都在20个BP左右;然而此后,季末效应导致的价差普遍上升到100-200BP。

R007-DR007(2015-2016)季末特征

R007-DR007(2017-2019)季末特征

银行同业理财重复计入广义信贷规模,同业投资或表外理财如果是通过券商资管或信托计划加杠杆,可以节省广义信贷规模。

具体关于MPA的介绍,可以参见此前文章《MPA通关秘籍(2019版)》;

(七)农村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最严格约束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农商行和农信社,2018年监管一再强调要“回归本源”,但究竟什么是本源,也没有明确说法。大体就上是要服务本地服务三农和小微。在这一指导思想的约束下主要有如下要求:

1、2018年初《农村金融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12号)

除强调穿透授信外,重点要求严格控制对省外金融机构、出现负面舆情以及经营情况不明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

这里并未完全禁止农金机构资金跨省,但严控对省外金融机构授信,也将大幅限制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出省。

如跨省不良资产代持,农村金融机构购买省外同业存单/金融债,跨省存放同业都将受限。

同业投资农村金融机构自营资金,如投资券商资管,信托计划(前提是监管评级达到二级),如果穿透授信底层为企业信用,且不对资管计划发行人授信,应该不受本条限制。

线上同业拆借,涉及到省外同业授信,也应该不受限制。因为线上同业拆借受央行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限制,在额度和期限管控上非常严格,信息透明。

部分地方监管局额外严格要求:资金不能出省。

以上的要求直接后果就是:

农村金融机构的委外很难,包括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在内,基本放弃农村金融机构的委外业务。

农村金融机构的代持难度大度提升,主要是无法通过和其他金融机构跨省以存放的形式代持不良等资产。除非本省的城商行愿意帮忙走通道。

2、2019年初,银保监会发布5号文,重点对农商行回归本源做了更加详细的约束

《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新增15项考核指标。对同业业务影响最大的指标有:

各项贷款占比=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50%

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涉农贷款期末余额+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重复部分)/各项贷款期末余额≥80%

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年度新增可贷资金≥70%

此外,还要求县域农商和城区农商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

当前具体是否严格执行这些监管指标,银监会将权限下放给地方银监局,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多数地方银保监局尚未开始启动对农商行的严格执行。

总体而言,前面三项指标会大幅度缩减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流出的可能性,比如贷款余额不低于总资产50%,此外一般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0%比例存放央行,3-4%比例存放上级联社。最终只有35%-40%可以用于做同业业务,但这些同业业务和债券投资,其中同业业务除同业拆借外不能离开本地。

当然至于哪些能突破区域限制,哪些不能,目前还是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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