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风险与防范详细解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06 22:43
电子票据的发展虽是必然趋势,也有许多优势,但是,目前我国电子票据的使用仍然存在诸如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 、流动性不高、据难以定价、商业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客户无法取证、社会认知程度较低、与纸质票据难以相互转换、电子票据信息系统本身存在安全等风险,因此,我们要从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建立电子票据登记机构、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书面形式”、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票据的电子化注册和集中、引入“支付命令”、健全电子化权利转让制度等方面加以防范,以使电子票据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电子票据概述及意义

电子票据是一种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工具。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

相对于纸质票据来说,发行电子票据有以下意义:一是便于保管,增加安全。纸质票据作为实物,容易遗失、损坏或遭抢劫,电子票据将空白票据置于银行端,发票人不必随身携带,也不必亲自保管。二是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有效规避假票、克隆票。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下,人们不用担心收到出票日提前或超后、出票人印鉴不全不符、空白票据已挂失等类的票据,从而有效地规避假票据、克隆票据的风险。四是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子票据流转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可跨区交换,资金迅速抵用,可提升运用效率。电子票据还允许企业根据约定向商业银行赎回已经贴现的票据,企业用户可以有选择地贴现或赎回票据资产,盘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五是完善市场利率生成机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人民银行可通过票据买卖及时传导货币政策。同时电子商业汇票将付款期由纸质票据最长6个月延长为最长1年,这对市场利率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为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报价体系、形成完整的市场收益率曲线提供重要的交易数据和交易品种的支持。

二、电子票据的风险

电子票据的发展虽是必然趋势,也有许多优势,但是,目前电子票据的使用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题的签字或盖章。然而,我国《票据法》第四条却明确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二)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因而流动性不高

据有关部门调查,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认知程度不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意义、办理流程及风险控制等了解不够,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安全、快捷、便利的功能掌握不到位,导致有关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不信任、不放心,仍偏重于纸质商业汇票。另外,电子票据业务须依托各家机构自身开发的企业网上银行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因而当一家机构在贴现所承兑的电子票据或将贴现后的电子票据转贴现给其他机构时,可能会因为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方面的不一致,影响到电子票据同业流通的交易效率和意愿。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等条件限制,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从而也影响其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客户无法取证而银行则可轻易取证,从而加大客户风险

电子票据的的格式、核押方式都是由商业各银行自行确定的,而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无法掌握电子票据的真实性,一旦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加大了客户的风险。


(四)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难以相互转换

由于电子票据在跨行交易时要落地处理,使得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必须有效快捷转换。然而,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通过票据质押转开票据的方式是唯一选择。但是,通过质押转开实现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转换,需要增收手续费从而增加了客户成本,即便银行免收手续费,与票据的直接背书转让相比,质押转开方式会同步增加客户应收和应付票据,增加了客户的负债率,不利于财务报表优化。

(五)市场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由纸质票据的最长6个月提高到1年,这将对市场化利率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然而,由于各行都不知6个月到一年期的票据如何定价,银行开出的电子票据期限大多在6个月以内,与纸质票据无异,这使客户接受电子票据的价格风险增大。

(六)系统风险

比如数据文件丢失、系统运行瘫痪、网络遭遇攻击、各种病毒入侵等等。而且就后果而言,票据系统比现金管理系统的影响范围更广泛,因为如果现金管理出了问题,在企业内部就可以解决,而如果票据信息系统出了问题将会造成债权债务的灭失。

(七)道德风险

一是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方相互串通,套取银行资金。主要方式为: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证金申请承兑,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最后资金由收款人账户流向出票人账户,实现了资金的逆向回流。二是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票据、“克隆”票据或票据“调包”等欺诈手段,有意识地骗取银行资金而使银行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三是银行内部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认真把“三关”,即票据记载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关、背书核实关、票据真伪核实关,或是违法违规,盗用银行票据,而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八)操作风险

一是先贴后查,逆向操作。有的银行为了争揽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求企业采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先行贴现,而查复日期比贴现出账日期晚几天甚至半个月之久。这种查复未明即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质押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银行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二是办理贴现和质押取得的票据背书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现为票据贴现时空白背书、多次背书时背书不连续等。这不仅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在发生法律纠纷或出现票据流失等情况的时候无法主张票据权利,而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三、电子票据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因此,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从电子信息的发展趋势和银行内部电子凭证运用实践看,电子票据是发展方向,并且终将取代传统的票据形式。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立法确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因此,我国应当及时修改《票据法》,赋予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票据业务合法有效。

(二)建立电子票据登记机构

由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效力,法律有必要强制当事人来维护。为了维护银行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有必要建立类似于证券登记公司一样的网上票据登记机构,当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三)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当前,制约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实现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因此,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书面形式”之内

为了便于我国更好的和国外进行商务交易的往来,我们应当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于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电于商务示范法》第五条从法律上明确宣告了在诉讼中,数据电文与传统纸面形式一样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对此,我国应当在国内立法上将此内容吸收,通过国内法表示出来。

(五)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票据的电子化注册和集中托管

电子票据系统的建设可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制订电子票据的标准,各商业银行都能接入和使用。在电子票据跨行流转时,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认证和数据交换。统一的电子票据业务平台建立后,出票人签发电子票据,经付款行验证其委托付款的电子凭证后,由付款行将电子票据传送电子票据登记交换中心保管,其背书转让、贴现、取消贴现、存入托收、退票、退回、作废等记录,都在电子票据交换中心这一平台上进行并保存登记,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交换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票据登记交换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

(六)在电子票据发展中,引入“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转让制度

在票据产生的初期,其只是代表现金流通的支付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流通工具的职能才日益突显,票据也从权利的证明演变成权利本身。票据法规定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转让性均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票据能便捷地转让。适应了近代市场经济要求债权能迅速转移的需要。票据、证券、提单代表了权利的证券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日益广泛应用,支付命令也将从支付工具发展成信用工具和流通工具。而支付命令无疑就是权利的电子化,其顺利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总之,电子票据对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意义,但又有一定的风险,我们应当努力防范其风险,使其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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