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附带保函陷阱,大家遇到要警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7-18 19:57
直贴与转贴现利差越来越小,虽说商票近来呈爆发式增长,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信誉度毕竟不能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提并论。

经常看到票据群里发的广告:“XX集团公司 总额XX亿,可带银行授信、跟单保函,寻靠谱资方…”。利益相关方为增加其信用度和流通性,惯常的做法是为大额的商业承兑汇票附跟单保函,引入金融机构、知名国企等非常有实力的主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遗憾的是,“聪明人”太多了,保函欺诈手段花样翻新,连一些久经沙场专门从事商票贴现和做过桥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屡屡上当受骗。2016年3月份,美的集团48小时被骗了10个亿,被为其量身定制的假行长、假保函、内部人员欺上瞒下、核查信息不仔细导致该巨额案件。透过此案例请票友警惕以下几种常见陷阱。

萝卜章假保函

随着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没有哪一家金融机构会随随便便出具保函,因为出具保函意味着银行为自己加设了债务清偿义务,其内控程序是非常严格的。

国企、央企也一样,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日益严格,对国企领导人考核、问责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国企体系内的企业互保都需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为其它不同所有制主体企业开具保函更是属于重大报批事项,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工程、招投标、PPP项目等领域应用广泛的银行保函,都是开给有授信额度的企业,而且要通过银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在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后才会开具。

其实要了解公司的实力,有几条简便易行的渠道,去国税查查它的增值税票流转,该公司业务量有多大、做什么业务、和谁在做业务瞬间一目了然;去海关查询它的报关记录、关税缴纳情况。“金税三期”已经上线一年了,全国实现了国税、地税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增值税票流转记录,基本能一眼看穿任何一家企业。

假章、假保函前几年在票据市场上曾一度泛滥,其实一个电话,一份快递的书面函询即可问个水落石出,但遗憾的是,总有盲目乐观者上当受骗。

内应外合私出保函

此类保函公司可能都不知情,某些内部工作人员,机构或者出票企业里外勾连,利用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印章、公文管理、行政管理上的漏洞,欺上瞒下私自出具的。章是真章,比较隐蔽,不代表单位真实意愿。

在美的案件中,为了取得利益相关人的绝对信赖,邀请其到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办公室,事先经过巧妙安排,借用行长办公室,开始了双簧表演,当着利益相关人的面出具保函并盖章。

眼见并不为实的事情太多了,要落实一个行为是否代表该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最起码应该在办公场所和该单位三个以上的职能部门分别沟通和落实,否则你所看到的可能就是骗子为你量身打造的“私人定制”狗血剧,一切都是特意隔离和营造出来的假象。

建议利益相关人要处处留心并积极取证,如能有事件全过程的视频材料及证人,章确实是该单位的公章的情况下,对方的此行为很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无论该单位是否知情同意,都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总结

《票据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第48条规定了保证禁止记载事项。票据上的保证要通过签章的方式记载于票据或粘单之上,且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跟单保函显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保证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其实质属于民法上的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六十二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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