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时,被背书人名称写错了,整个背书材料存在瑕疵,银行依此拒绝兑付,怎么办?
这是广大票据从业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近日一则简易法庭审议文书,有利于大家维护自身权利:
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
杭州A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羽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化,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蓓,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A与被告B银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汇票。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本案中,虽原告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粘单被背书人一栏中“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写为“义务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但原告另提供了与前手杭州SD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及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前手杭州SD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前手杭州SD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背面粘单上显示签章具有连续性,虽原告笔误使汇票在背书的连续性上存在形式瑕疵,但不影响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实质性票据权利,故被告B银行应对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依法予以承兑。
第三,被告B银行辩称,原告就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主张权利的合法路径为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及六十八条规定的精神来看,该规定实质上为票据权利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对于采取何种方式及途径主张票据权利,权利人有自由选择权,故对于被告的该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银行兑付,逾期罚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B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