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报17起外汇违规案例】兴业银行等5银行被通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21 10:42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首次成批公布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主要涉及银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企业逃汇案、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等违规典型案件17起,罚金超8400万元。

“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良性秩序。”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在通报的5起银行案例中,有3起均为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其中,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为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工商银行(5.640, 0.03, 0.53%)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

另有一起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和一起个人分拆售付汇案。通报显示,2015年4月份至2016年5月份,兴业银行(18.440, 0.23, 1.26%)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实行尽职审核和调查。2016年1月份至11月份,招商银行(33.650, 0.37, 1.11%)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6起企业案例均为逃汇案。其中,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为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2016年5月份至2017年6月份,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该行为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

收到外汇局“罚单”的6起个人案例,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其中,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为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2011年2月份至2015年10月份,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外汇局同时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报显示,外汇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记者 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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