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银行的承兑汇票,一家公司要贴现收款,没想到银行竟然拒付。银行的理由是,这张汇票已经被法院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这家公司只能上法院讨说法。
记者从慈溪法院获悉,法院查明这家公司的合法票据权益遭到了另一家公司恶意侵害,法院已判令侵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公司的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接手进一步追查。
2010年10月,江苏宇宙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得到了一张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背书,金额为40余万元。同年12月1日,宇宙公司持这张汇票向江苏泰州某银行贴现。当时,银行受理后查询确认,汇票没有挂失,且记载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次日,宇宙公司就和银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取得贴现票款40余万元。
今年3月26日是汇票到期的日子。泰州那家银行向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委托收款,却遭到了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拒付。原来,这张汇票此前已被慈溪法院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了,也就意味着汇票无效。宇宙公司按贴现合同的约定,只得将40余万元的票款退还给泰州那家银行。
明明是正常流转合法取得的票据,在贴现时银行查询所有记载都是正常的,为什么会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司就这样白白损失了40多万元吗?宇宙公司下决心要查个明白。
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
宇宙公司分别向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和慈溪法院细细咨询,终于得知一个消息。
早在2010年12月20日,宁波有一家路华公司持这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慈溪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他们同时出示的还有一家宁波达新公司的背书记录。经过2个月的公示催告期,到了今年3月2日,这张汇票被慈溪法院判决宣告无效。
了解这些内情后,宇宙公司以合法票据权益遭路华公司侵害为由,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路华公司赔偿40余万元。
恶意侵权方被判令赔偿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宇宙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能证明是合法取得这张汇票,宇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
从票据原件看,路华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宇宙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原件比较,在背书栏中的内容不一致,其中一项背书的签章位置与汇票原件有明显差异,且承兑汇票原件中无宁波达新公司,达新公司也并非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人。
路华公司持宁波达新公司的证明和承兑汇票复印件,伪报票据丧失,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法院除权判决,这一行为已侵害了宇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宇宙公司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路华公司赔偿宇宙公司票据款40余万元。
路华公司伪报票据丧失、骗取法院除权判决的行为,还涉嫌妨害司法,慈溪法院现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规定:票据谁持有谁享受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即‘谁持有谁享受’,不论持有者如何取得该票据”。法官解释,法律之所以如此设定,就是为了维护票据的可信度和交易的安全性。
“作个假设,如果路华公司所持票据真的遗失了,那也是由路华公司承担责任。”法律讲究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路华公司存在疏忽大意保管票据不慎的过错,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