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10个承兑汇票汇票知识,可以规避很多承兑汇票交易风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21 17:01
最近有票友问我,需要掌握哪些承兑汇票知识才能在承兑汇票操作中规避风险,今天我就来详细给大家讲解这个问题。

一、将被背书人名字写错,导致背书不连续,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此般错误,票据上的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通常认为持票人是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比如曾经河南省某案例中认定:“原告持有的票据第一手被背书人处将“慈”字的偏旁部首书写为草字头,但我国汉字中不存在此字,应确认为错别字。原告因某公司不在住所地办公未能提供该公司出具的说明,故可以认定原告合法享有票据权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票面款项。”也就是说,按照书写习惯可以推断出如果正确书写时应为何字,法院也会按照推断出的书写人的本意认定相关事实。


二、票据内容是不是不可更改的?

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如果更改导致背书不连续,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举例说明,如果持票人在被背书栏内涂改他人名称后改记载自己的名称用以证明票据权利,该持票人若想得到法院对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可,需从两个证明方向择一而行:一是根据票据部分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的法律规定,请求原记载人在涂改之处签章证明;二是得到被涂改人另行出具的证明,说明是被涂改人或持票人原来的书写错误,与实际交付票据给持票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涂改有效。

三、在票据纠纷之前已经预先支付的部分金额,可否在票据纠纷中扣除呢?

在学理上,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特征,票据的内容都是法定的、唯一的,不得私自作出更改,同理,票据付款行为也应当是完整的、一次性的、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作出约定部分付款,这是票据法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四、票面外观和签章不规范的问题?

票据连续多次背书,极有可能发生在某一背书人处损坏票据出现撕痕等外观瑕疵,或者签章不够清晰、骑缝章加盖不规范等问题,这将使得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遭到付款人以背书不连续的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绝。其实,票据外观瑕疵对票据权利本身没有实质影响,如果背书签章前后连续,再能取得相关签章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所涉单位的证明,说明瑕疵系其工作人员疏忽引起,法院在实际审判中都会支持持票人是享有票据权利的。


如果票据签章确实与银行预留印章不符,被付款人拒付而退还持票人时,其签章在《票据法》上却为有效,持票人可以凭票向其先手进行追索,这样也就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

五、票据包括哪些种类?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

其中,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六、什么叫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七、票据背书的概念是什么?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如: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

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八、如何证明票据权利有效性?

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的特点,决定了票据脱离出基础关系独立运行,在多个连续的票据流转关系中保持高度的流通性特点。


票据的价值即体现在这里,高度的流通性、独立性,使得票据支付简单而又容易操作。然而,因为票据法对提示付款和承兑的时限以及票据要式性的严格规定,加之相关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对票据签章、背书的理解不一,使得票据纠纷在不同阶段以多种不同方式经常出现。持票人如何在票据纠纷中主张票据权利或民事权利,出票人、付款人如何抗辩才能避免承担票据责任或减少损失,是票据纠纷案件中双方需要着重处理的核心问题。

即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条件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签章合法、记载事项合法、交付票据四个要件。

九、票据遗失了怎么办?

如果你手中的票据不小心丢失了怎么办?很多人因票据遗失或灭失,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致使大额的款项,不能在有效期限内追回。董律师近年来代理过大量的票据遗失后的公示催告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如果您手中有一张大额的票据,建议您及时将票据正面及背面均要复印,并将复印件和原件分开保存,防止不小心丢失后,自己没有任何凭证。同时要密切关注该张票据交易的各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人的住址、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以保证在你持有的票据丢失时,缩短补办证明的时间。

同时要注意只要你发现你持有的票据丢失了,就需要立即联系律师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在遗失票据后你一定要记住,时间就是生命也是你的巨额钱款。

十、票据权利在多长时间内不行使则会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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