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票友问我,怎么计算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率?在处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账务上有哪些好方法?今天我就通过票据知识和实际案例的方式给大家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债权,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
一、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持有期间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或每年末?因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本身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每月末”。则每月末都应计算出该月利息,借记“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这样,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持有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
二、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的计算
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面值加上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其中利息是按照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计算的。即: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票面价值×利率×期限。
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在实务中,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按月表示时,统一按次月对应日为整月计算,即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1月10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不论月份大小,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3月31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按日表示时,统一按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实际天数计算,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60天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其到期日应为4月1日(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但当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按月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按票面价值、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月数)和利率计算。当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按天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按票面价值、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例1:某企业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 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收到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时,借: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35 1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元。②3月31日,计算出3月份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35 100×8%÷12×1=234(元),借: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234元;贷:财务费用234元。③4月30日到期日,借:银行存款35 568元;贷: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35 334元,财务费用234元。
但是以上对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债务。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持有企业来说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简化核算。因此,例1中3月31日不用计算利息,也不用对利息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到期日4月30日一并计算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持有期全部利息并全部计入到期月份(4月份)财务费用即可。也即在4月30日,借:银行存款35 568元;贷: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35 100元,财务费用468元。但是,如果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持有期跨年度,则最好在年末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计算出自出票日起到持有至年末止这段时间的利息,借记“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117 0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0年4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2009年10月1日收到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时,借: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117 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②年度终了(2009年12月31日)计提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117 000×8%÷12×3=2 340(元),借: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2 340元;贷:财务费用2 340元。③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款项(2010年4月1日),收款金额=117 000+117 000×8%÷12×6=121 680(元),2010年计提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利息=117 000×8%÷12×3=2 340(元),借:银行存款121 680元;贷: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乙公司119 340元,财务费用2 340元。
如果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企业应按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账面余额将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账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三、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带息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到期值就是票面价值加上到期利息。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日至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日的间隔期称为贴现天数,贴现天数的计算仍然采用“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贴现中所采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行按贴现率计算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天数=贴现日至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日实际天数-1;贴现息=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贴现净额=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值-贴现息。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将未到期的带息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在现行会计处理中,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3:2009年4月1日,企业持出票日期为3月1日、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6月1日)、面值为100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承兑人在异地,银行年贴现率为10%。计算如下:贴现天数=61+3=64(天),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值=100 000+100 000×8%÷12×3=102 000(元),贴现息=102 000×10%÷360×64=1 813.33(元),贴现净额=102 000-1 813.33=100 186.67(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 186.67元;贷: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100 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
但很多人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存在一个疑问,即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时为何没有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按说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即转让给银行)时,应该是连“本”带“息”一起转出,为何现行会计处理中只是按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账面余额(即“本”)转出?对于例3我们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时考虑转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已产生的利息,则贴现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已产生的利息=100 000×8%÷12×1=666.67(元),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666.67元;贷:财务费用666.67元。4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 186.67元,财务费用480元;贷: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100 666.67元。其中,借记的“财务费用480元”是倒挤出的差额。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和4月1日贴现时会计分录合二为一,则为:借:银行存款100 186.67元;贷: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100 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即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时考虑或不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就银行电子承兑汇票贴现的实质来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的计算是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包含银行电子承兑汇票面值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的和,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付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而自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获得”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两种利息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