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票友问我,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今天我来详细给大家讲解这个问题。
1、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转让的10条注意事项,禁止承兑无真实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禁止同一笔交易合同重复办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 ,禁止对未能提供商品交易合同等商品交易资料、提供过期失效或虚假商品合同的承兑申请人办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上加益印章,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原则上不得为严重亏损企业、不符合银行授信规定的企业、无银行分支机构地区的企业办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3、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和金额必须合理,必须与客户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销售收人金额和商品交易合同金额。银行作为承兑银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4、办理承兑业务,一般应按银行规定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收取相应的承兑保证金,或经有权限的上级机构批准,可对特别优质客户免收承兑保证金。承兑保证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贴现资金,以防止客户循环开票,放大银行信用,徒增银行风险。
5、如需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质)押物应当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应该较高,且无不良记录。对现金流充沛、稳定,对银行综合贡献度大的客户,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6、除一般商品交易外,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情况还包括如下:水、煤、电、油、燃气的销售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但是需要提供销售合同或供应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购买土地、支付工程款等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人民银行、银监会限制提供信贷的行业除外);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可以使用;支付各类税费,如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完全可以使用票据。
7、对于免收保证金或免除担保的客户,银行一般要求其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第三方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或在办理抵(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前必须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
8、对经常办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和一次性收取承兑保证金。在追高限额内,客户可循环办理承兑业务,但不需逐笔办理担保,也不必逐笔收取保证金。
9、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对在最高额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按客户开立一个子账户。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与客户结算账号以及各个保证金账户之间不得相互串用,且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10、从银行角度来讲,承兑是银行的特种信用业务。按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在办理承兑时一般不收与票款相当的对价,仅收取千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部分银行对敞口部分还收取一定的风险承诺费),但承兑后却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银行的风险收益非常不对称,因此,银行一定要认真审查业务是否合规,并以此扩大合作范围,争取更大收益。在审查时,重点考虑三个方面: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业务办理程序是否合规、发票及合同是否对应。
以上10条就是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大家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