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支付方式
1.本人付款和代理人付款
干货:票据支付的4种常见方式,本人付款是指有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所为的付款。付款人基于自己的票据行为而进行的付款,如承兑人的付款,被称为绝对付款义务人付款;付款人给予他人的票据行为而进行的付款,如付款人在未承兑前所进行的付款,被称为委托付款义务人付款。
代理人付款是指由付款人委托的代理人代替其向持票人所为的付款。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当事人,而是基于付款人在票据外的委托代替其进行付款的人。在商业汇票实务中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2.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
全部付款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消灭,不仅付款人的票据债务因其履行而消灭,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也同时消灭。
我国《票据法》目前暂不承认部分付款,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本票法》是承认的,“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付款。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付款人得请求在票据上记载其已支付的票据金额,并出具收据。”;“对未获付款的部分在持票人履行必要的保全手续后,票据债务人仍然负有票据责任。”
3.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
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或者持票人同意延长期限内进行的付款成为到期付款;反之则称为期外付款。期外付款又分为在法定或约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到来之前或之后进行的付款,前者称为期前付款,后者称为期后付款。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付款人按照自己的意思提前进行付款,实际上是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但是,付款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并不能成为其错误付款的免责事由。
4.提存支付和非提存支付
提存支付是指当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时,票据债务人将相应的票据金额交给提存机关,从而相当于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付款形式。提存付款的主体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背书人,因为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即丧失对出票人、背书人的追索权,他们无需进行提存。一般情况下,票据付款都是非提存付款。
当向实际上无权利人付款后,真实权利人又主张票据权利时,付款人得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在到期日前如发生出票人撤销支付委托或要求停止支付等情况下,前期付款人的付款人也需承担因期前付款而产生的损失。“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对承兑人来讲,期后付款与到期付款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