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付款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抗辩持票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17 10:57
天津××有限公司因与北京××有限公司的真实交易关系,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天津××有限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收款,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以出票人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天津××有限公司遂将农行北京××支行诉至法院,行使付款请求权,要求支付票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损失。

争议焦点:付款人能否以基础关系抗辩持票人。

法律分析

一、付款人不能以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汇票经出票人签发并经承兑人承兑后,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义务。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属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管出票人是否依约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承兑人交存足额的汇票款项,付款人均应在持票人按规定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例外的情形是:如出票人经过回头背书成为持票人,持票人未足额缴存票款,则付款人得以抗辩。

二、付款人不能以其他汇票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

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除非在直接的汇票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可以对抗票据关系外,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更不能以与自己无关的其他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免除汇票责任。如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汇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付款人以天津××有限公司未向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拒付为理由,拒绝付款。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的拒付行为违背票据法的规定。

例外的情形是:如持票人在基础关系中对付款人负有义务且未履行,则付款人得以抗辩(见本章第五节)。

三、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可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出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及相应的损失

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与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后,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应依约在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存票款,因其未足额交存票款致银行垫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农行北京××支行在履行法定的付款义务后,可依据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的约定,要求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垫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


本案处理意见

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以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未依约缴足票款为由拒付,违背票据法的规定。天津××有限公司要求农行北京××支行汇票金额及拒付之后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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