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托收准备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将到期日前十日的库存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出库(如遇节假日再提前七至十日),与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办理交接。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在票据背面背书栏(或粘单)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托收经办人员对已完成背书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进行正反面复印(包括附带的证明),实物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作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所有托收复印件按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二、发出托收的处理
1、在票据台帐中将发出托收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由库存状态转入发出托收状态。
2、异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发出托收的处理:打印或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盖章、委托收款凭证复核、保管委托收款卡片帐。
3、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及附件以EMS特快专递方式投寄至承兑行。
三、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托收款项收回处理
1、正常收回
收到通过支付系统、汇划系统及同城划来的款项,根据款项内容,核销托收卡片。填制表内外凭证并记账。
2、拒付、退票
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及时与承兑贴现行联系后重新托收,并在票据台帐中,做相应的表外账户处理。
四、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追索保全
1、对合理退票、拒付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且与承兑行、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协商不成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向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2、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追索金额为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票面出票金额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从到期日到实际付款日止时间的延付利息加上所有相关的催收费用。
五、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逾期催收
1、逾期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经催收后,10天以上仍未收到款项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向承兑行发出《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赔付通知书》,加紧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直至收回款项。
2、到期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在发出托收期间,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所附证明的内容有缺陷、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审核等问题,相关市场营销人员积极配合予以协助催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