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详细解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07 10:24
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的重要同时也是最终环节,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本文重点就托收回款及时性方面的问题和托收流程进行探讨。

关于委托收款问题的法律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实际上是分别从托收的主体(收款人或持票人),客体(付款人)以及内容(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所代表的权益)等方面规定和明确了托收这一法定的结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对付款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其中要求并特别强调: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作为银行的托收来讲,承兑银行在审核相应票据、凭证及要素并确认无误后,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将票据款项及时足额汇划给收款人。在这里,相关规定强调的是一个“当天”的概念。这样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在异地票据托收中,虽然票据法作出了贴现时加计三天邮寄时间的规定,但这并非是说在到期托收时,承兑银行就可以拖延三天付款。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承兑人都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执行其付款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流程

持票人(企业)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送交持票人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持票人填写托收凭证,并在汇票最后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持票人预留印鉴→持票人在汇票被背书人签章处填写托收行名称及“委托收款”字样→托收行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是否存在瑕疵,审核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托收行受理托收后在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托收行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后交客户作受理回单→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与汇票一同寄往付款行。


一、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二、补齐汇票后背书栏

汇票后的被背书栏理论上由每手背书人填写,但在实务操作中到期托收的汇票后被背书栏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托收人逐栏填补以前各家被背书栏。这样做危险非常大,万一将某家名称填错,需要追溯至该家由该家出具证明并在同张证明上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三个印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期最长为六个月,在这期间,完全可能经手几十家。一旦写错,需要追溯证明的时候,对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业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连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就算找到对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导致托收方无法托收。所以,除了“慎之又慎”别无它法,在填写之前,请先凝神静气,或者祈祷一番。

三、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公司预留印鉴

在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后,就可以把托收凭证和汇票原件交与托收银行柜台,柜台将以第一联作为回单交还托收人。并将所委托托收汇票寄到开票行予以查询。如无误到期即可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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